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6号)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制度有关要求,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认真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
四、各地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审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
2.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调整表(分发地方)
3.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4.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