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工作,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和投融资模式创新,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的金融支持模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同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大文章。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融资支持。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深入做好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相关工作,应积极凝练经验、总结不足,找好着力点。
绿色金融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一是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绿色金融作出系统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均提出明确要求。金融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发布适用于不同绿色金融产品的专门目录、指引等可操作性强的文件。二是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我国已形成多层次的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快速增长,绿色保险覆盖面明显拓宽。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和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十地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北京市密云区、河北省保定市等23个地方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碳排放交易市场平稳有序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进展顺利,重启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立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和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鼓励发展绿色股票、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等,有效实现了环境要素市场定价功能。三是环境信息披露取得积极进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试行)》等文件印发实施,对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内容和时限等做出了明确要求,鼓励金融机构逐步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主动参与制定和试用全球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统筹美丽中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努力构建并打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环保信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政策“组合拳”,协同有力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在法律保障方面。现有的绿色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国家层面尚没有针对绿色金融的专门立法。相关监管体系约束力有限,存在权责归属不明确、问责惩罚机制缺失等问题。多数绿色金融产品处于行业自律或倡议鼓励阶段,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完善法律监管体系任重道远。同时,由于大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性规范处在逐步发展完善过程中,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仍面临障碍。在政策配套方面。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建设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市场存在自主驱动力不足、创新能力不够、回应绿色发展需求滞后等问题。特别是在新兴的碳市场和绿色金融政策协同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政策体系还不健全、定价机制不完善,支持绿色低碳转型的资源配置功能还未能充分发挥,防范化解气候变化相关金融风险还存在薄弱环节。在资金支持方面。国家和地方通过货币政策工具、财税补贴、绿色基金、绿色贴息、保险补助、强化考核激励、鼓励市场创新和建立项目库等多种方式开展了积极探索,引导资金向绿色低碳和气候友好项目倾斜。目前,资金支持无法满足庞大的绿色低碳转型资金需求,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测算,中国到2060年在绿色投融资方面面临的新增投资需求规模达到了139万亿元,每年资金缺口大概在1.6万亿元以上。绿色投融资普遍面临投入金额大、回报周期长、收益相对较低的困境,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需出台更广泛的财税支持工具和更细化的风险分担机制,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生态环境部、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等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分层次、分步骤有序出台,信息披露整体水平逐年提高,但与国际强制性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相比,境内外监管落差仍然较大,强制披露范围有限、信息披露要求过松以及披露信息质量参差等短板依然存在。同时,不同部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披露标准不统一,不利于披露结果的推广应用。在机制建设方面。各类环境权益交易市场运行机制有待完善,交易价格偏低、整体交易不太活跃,达到能够发挥调节资源配置的目标尚需时日。企业及其他主体的环境数据是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有效监管和标准完善等方面的重要依托,目前跨部门、跨区域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已初步建立,但各部门各自为政、统筹协调不足、数据壁垒未打通现象仍然存在。
绿色金融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着力方向建设美丽中国,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都离不开绿色金融的长期稳定支持,要做好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我们认为近期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着力方向。
一是加强绿色金融与全国碳市场的政策协同。充分借鉴欧美碳市场和国内地方试点碳市场有益经验,全面系统研究全国碳市场引入投资机构的利弊、风险和具体时机,适时扩大全国碳市场交易品种和交易主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进场顺序等实施细则,明确分批次、分阶段引入投资机构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制定统一可行的技术规范,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做好投资机构监管的分工和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信息披露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数据、系统互联互通,增加市场透明度、降低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消除监管盲点、形成管理闭环。就配额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出台专门规定,明确业务流程、申请条件、贷款用途、融资期限等具体技术问题,规范和引导包括配额质押、回购、碳期货等在内的绿色金融业务发展。
二是加大对生态环境项目绿色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用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生态环境领域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高风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工矿企业用地性质变更、退出、再开发环节的环境风险保障水平。鼓励金融机构围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完善绿色金融奖补和激励,积极开展信用类、权益类及投行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生态环境项目经营开发主体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合理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EOD项目和气候投融资项目的谋划和评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三是加快引导金融资源支持传统工业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加快研究制定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将绿色金融相关标准与实践扩展至传统“两高”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领域,引导金融资金支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行业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加大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的力度,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节能环保产业从传统的污染治理向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治理、核安全等重点领域扩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四是完善气候投融资政策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支持和指导试点地方建立各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培育具有显著气候效益的重点项目,积极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定期组织对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梳理先进经验和做法,探索一批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服务绿色低碳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是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投融资渠道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引导作用,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融资模式和产品创新,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信贷、债券、保险等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将生物多样性风险纳入全流程风险管理,采用类似气候变化领域的碳汇核证模式,科学核算生态系统服务“盈余”和“增量”,认证成为标准化的生物多样性信用,并将该信用与企业的授信额度及贷款利率挂钩。加强相关信息披露,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机制,及时有效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承贷主体融资需求及其真实情况,提高金融支持生物多样性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六是完善绿色金融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机制保障。建立绿色金融高层协调机制,强化部门间统筹协作,深化开展数据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和分析预警。建设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制定绿色低碳技术/项目环境效益评估导则、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战略评估技术导则等配套文件。加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ESG评价体系,完善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及能力的评价考核力度。(作者胡军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田春秀系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