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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04 04:06 人气: 信息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字体:

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坚持执法和服务相结合,不断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给予市场主体适度容错纠错空间,督促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着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对恶意违法重拳出击,持续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青岛、枣庄、东营、济宁、聊城等市的5个案例,并对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1

青岛市某医院超标排污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生态环境智慧执法指挥中心发现青岛市某医院2月19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日均值为25.1mg/L,超标0.004倍,指挥中心立即对该医院进行预警。西海岸新区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依法提取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验,分析超标原因,指出存在问题,现场讲解法律法规,提出加强环境管理的意见建议。该医院及时排查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改,2月20日,外排废水氨氮浓度已符合排放标准。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因该医院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不足0.1倍,且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三、案件启示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强化非现场执法,积极构建生态环境智慧执法指挥系统,通过对各类环境数据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并精准推送问题线索,采取“线上+线下”协同联动模式,执法人员及时开展现场检查,不断提高执法时效性和精准性。同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首次违法、轻微违法的企业积极采取普法教育、指导帮扶等执法方式,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提升环境监管本质化水平。


典型案例2

枣庄市某公司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9日,枣庄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枣庄市某公司送审的《软磁电子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软磁电子扩建项目已开工建设,属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已停止建设,且尚不具备生产条件。枣庄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普法教育。该公司签署了承诺书,保证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前不再建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该公司开工建设时已提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时尚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且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前已意识到涉嫌违法并主动停止建设,符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一条第二十三项规定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枣庄市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实际,更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明确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同时对不予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将有为监管和有情服务有机融合。但免罚不免责,“不罚清单”不是“免责清单”,在办理不予处罚案件时,通过责令改正、签署承诺书、指导帮扶等方式,教育引导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守法意识。


典型案例3

聊城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违法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聊城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排污许可管理类别应为登记管理类,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法律法规讲解,指导该公司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填报。该公司当天按要求完成整改。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因该公司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予处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针对其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指导、普法宣传,督促企业主动纠错、自觉守法,不断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在维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督促企业自觉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典型案例4

济宁市泗水县徐某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30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泗水县某镇一院内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院内已建成煤气发生炉、危废焚烧炉等危废处理设施,主要通过煤气助燃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现场查扣吨桶90个,蓝桶约100个。经鉴定,桶内物质均为具有腐蚀特性的危险废物。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随即与公安机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查实了该院落租赁人徐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25吨的违法事实。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危险废物及周边污染地块进行清理处置,目前已处置完毕,消除了环境风险隐患。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济宁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不当将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济宁市高度重视打击危险废物领域违法犯罪,针对危险废物非法处置隐蔽性强、违法线索发现难的问题,济宁市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持续加大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充分挖掘群众举报这座“富矿”,凝聚社会力量,有效提升问题发现能力和水平。同时,不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行刑衔接,在查办该案时,生态环境部门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及时固定证据,形成速商速决、联动联查的监管合力,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典型案例5

东营某食品有限公司擅自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日,“两打”检查组对东营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调阅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自8月20日至检查当天,每日夜间进入站房,将采样管放入装有自制水样的水瓶中,通过对自动监测数据、企业排水时间和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分析,认定该公司涉嫌通过替换监测水样的方式篡改监测数据。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统筹专业力量,提升案件查办质效。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东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隐蔽性强,造假前精心设计、干扰数据后销毁证据,给执法调查带来较大难度。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应用,注重证据收集固定,在发现企业存在涉嫌环境犯罪问题后,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一方面分组控制现场,对企业涉案人员、第三方运维人员分别询问,防止“跑风通气”;另一方面完整获取企业自动监测站房约300G视频监控资料,并进行逐帧分析,形成企业替换水样行为与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浓度波动的关联图,有力证明企业主观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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