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修订完善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明确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四批10起减免处罚典型案例,涉及济南、青岛、潍坊、威海、临沂、德州、聊城、滨州8市,对上述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1
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及时整改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1月18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华能济南黄台发电有限公司燃煤锅炉外排废气浓度进行监督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9#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标0.04倍。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该企业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达标排放,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对轻微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精神,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帮扶,也是生态环境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能够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2
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超标排放污染物从轻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5月10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以下简称“莱西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存在超标情况,5月9日锅炉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值分别超标0.9倍、0.3倍。莱西分局执法人员组织第三方运维公司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发电机组因设备老化等原因发生故障,导致锅炉外排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事件发生后,该企业主动向莱西分局递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书》,与莱西分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于7月12日履行完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莱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拟处罚款57.25万元。鉴于该企业已自觉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主动减少排放量,莱西分局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罚”“轻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减少该企业20%的罚款。三、案件启示认真落实“六稳”“六保”政策要求,依法对企业减轻行政处罚,将严格执法与热情帮扶相结合,充分展现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理念,增强企业对柔性执法的获得感和信赖感。积极推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坚持目标思维,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帮助企业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绿色发展理念。
典型案例3
青岛骁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1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信用信息双公示栏目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辖区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梳理,发现青岛新畅海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已变更为青岛骁腾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执法人员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7月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核,该企业于7月20日完成整改。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企业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考虑了部分企业经营困难的现实,特别是在疫情影响下,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强了企业的环保意识,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使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有机融合,促进了企业守法经营。
典型案例4
潍坊昌邑市饮马镇东海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染物及时整改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1月12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进行日常污染源自动监控巡查时,发现昌邑市饮马镇东海污水处理厂2022年1月11日自动监测数据COD日均值超标0.018倍。该企业发现问题后,立即开展排查,积极进行整改。1月12日自动监测数据显示COD日均值未超过排放标准。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因该企业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邑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处罚不是目的,免罚不等于“免责”,促进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增强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守法能力才是最终目的。
典型案例5
威海荣成石岛优孚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6月23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执法人员对荣成石岛优孚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拟对其进行罚款。2022年8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新增了“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不予处罚的情形,因该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企业及时整改完毕,威海市生态环境局荣成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新增6种不予处罚情形,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新的裁量基准出台后,认真研究,发现确实符合不予处罚情形,而后积极联络企业,准备相应支撑材料,最终不予处罚。
典型案例6
威海臻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8月11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臻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企业及时按照规定填报了排污信息。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环翠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企业如实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排污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对企业负责人进行普法宣传,面对面地讲解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帮助企业规范排污行为,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典型案例7
临沂山东海利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山东海利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执行报告尚未提交。2022年7月26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第一季度执行报告提交截止日期为4月15日、第二季度执行报告提交截止日期为7月15日。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企业在10日内完成了整改,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和促进守法功能。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实现双赢、共赢、多赢的局面。
典型案例8
德州玲珑轮胎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及时整改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5月9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接到德州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推送的德州玲珑轮胎有限公司超标排污问题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5月7日外排废气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0.07倍。企业发现问题后积极排查原因并进行整改,5月8日达标排放。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该企业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武城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不予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正确引导企业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帮扶企业树立自觉守法意识。该企业发现氮氧化物异常后,及时排查原因,积极进行整改,虽然当日氮氧化物超标,但是企业通过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调整锅炉状态,主动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最大限度降低了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典型案例9
聊城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7月1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厂区东南角存在喷漆完成的钢构件,现场有工人正在刷漆,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该企业进行处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是首次被发现,且应受到的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于2022年8月3日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综合考虑露天喷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秉承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10
滨州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及时整改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根据《滨州市自动监测超标情况快报》显示,大唐鲁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4日1号机组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0.04倍。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对该企业超标情况进行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企业在超标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该企业常规污染物单个因子超标<0.1 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案件启示对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在维护法律法规权威的同时,赋予法律法规实施以“温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