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部署新要求,严格遵循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对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执行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供了基础保障。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2条,包括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等内容。其中第三章“普通程序”又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
《处罚办法》修订以新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为基础,严格遵守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同时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突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特点,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推动《处罚办法》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提升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执法水平。同时,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批准发布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自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的方式与要求、核查准备工作及主要核查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的技术机构,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开展核查。拟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核查和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质量自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标准规定内容基础上,制定更为详尽的地方标准。
汽车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的汽车。针对部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即RDE试验)报告结果为“仅监测”等轻型汽车国六b车型,给予半年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次汽车排放标准提升包括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的车辆制造日期为准,且合格证电子信息应于2023年7月1日0时前完成上传;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
汽车生产、进口企业作为环保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在车辆出厂或入境前公开车型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确保实际生产、进口的车辆符合要求。相关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六排放标准6b阶段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排放要求不同,国六标准设置了国六a和国六b两个排放限值方案,国六b阶段的排放标准更加严格。此前,全国轻型汽车和重型柴油车已实施了国六排放标准6a阶段。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