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2〕1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要求,推动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60000007,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
二、请各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2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三、请各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和实施情况调度,切实提高项目进度和预算执行率。同时,继续做好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治理等重点项目储备工作,抓紧开展项目论证、立项等前期工作,夯实项目实施基础。中央财政将在后续资金分配中,继续将各地储备项目数量和质量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推动“资金跟着项目走”。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5),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
附件:
1.提前下达2023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汇总表
2.涉重金属历史遗留矿渣污染治理重点任务项目预算表
3.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调整表(分发地方)
4.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5.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