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有关要求,减少移动源排气污染,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切实发挥好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作用,我省17.49万辆重型柴油车实现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数量居全国首位。《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DB37/T 4505—2022)已于2022年6月16日正式实施,规范了车载排放远程监控联网,为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数据应用提供了标准支撑。在此背景下,起草了《通知》。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22年3月30日修正,规定: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配备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以根据排放数据情况和国家有关标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明确要求,对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实时上报相关排放数据的车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数据上报情况可以给予免于环保上线检验。
三、出台目的
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管理和联网数据管理应用,切实发挥好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数据作用。通过创新建立“白名单”制度,优化完善“黑名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
四、主要举措
(一)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联网工作。各市要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五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监控车载终端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建立健全“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在排放检验周期内,远程监控车辆联网正常且尾气稳定达标排放的纳入“白名单”管理,在定期排放检验环节免上线检测,只需进行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远程监控车辆存在车载终端拆除预警、尾气排放超过监控报警值、监控数据与实车数据不符等其中一种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经审核确认后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定期排放检验环节,重点检查并记录车辆车载终端通信情况;执法检查环节,重点核验车辆车载终端通信和OBD数据。
(三)实施时间。“白名单”与“黑名单”管理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远程监控数据和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日常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工作人员、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公安部门对未取得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或《免定期排放检验上线检测凭证》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各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加强政策宣贯,充分调动车主积极性,自觉维护车载终端设备正常运行,营造“我为群众办实事、群众助力天更蓝”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