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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07 04:04 人气: 信息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适应国家标准化改革发展,山东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规范管理协会准化,依据《中人民共国标准化《中人民和国标化法施条体标准理规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关规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四条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协会标准编号由国家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标准的代号由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SDEPI 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协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环境保护产品标准,如仪器、设备、材料、药剂、环境信息产品、其他环境保护与环境友好产品,以及相关的检测和试验方法等;

(二)环境保护工程与技术标准,如环境保护工程与设施工艺、设计、建设的规范和规程等;

(三)环境服务标准,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性能评价、风险评估等;

(四)环保人才评价标准;

(五)行业自律、公平竞争与诚信建设准则等。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落实专家组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 提案

会员单位、协会内部均可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并填写《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二节 立项

在收到提案申请以后,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若该标准未通过论证,通知标准提出单位不予立项。

第十条 标准过立项论证后,在协会网站(http://www.sdepi.org.cn/)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节 起草 

第十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申请单位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由提案发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组织实施标准的起草工作。协会内部提出的立项可通过协会网站公示,起草单位由会员单位认领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许可。

第十  编制工作组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1 部 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资料收集、调查分析以及必要的实验论证,形成标准初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四节 标准征求意见和送审

第十  编制工作组完成标准初稿后,应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自收到标准初稿15日内,对标准编写存在的问题(标准格式、技术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工作组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十 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协会网站(http://www.sdepi.org.cn/)、协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30 日。

第十  为主起草单位归纳整理“团体标准意见汇总表”,并根据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2)。

第五节 技术审查

 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专家组由该团体标准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并且为单数。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能参与表决。评审须有审查专家组成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审查通过。

 标准提出单位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至专家委员会处,由专家委员会处确认后提交审查。审查材料应包括: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申请表见附 3);

(二)标准草案送审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十八  会议审查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审查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签署“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审评意见书”(见附件4)。

十九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方可批准发布。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撤销。 

第六节 发布与出版

第二十条  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发放标准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协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SDEPI、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二十一  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年。

第七节 

第二十 协会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要,由专家委员会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和行业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5)。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由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十三  复审结论应给出该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及修改意见少于两条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代号不变;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应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等的要求,启动制修订程序,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号。

(三)对于经审查确认无存在意义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

二十四  复审结果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二十五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二十六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章 附则

二十七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修改、修订参照适用以上制定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  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释。

二十  法自布之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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