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标准化改革发展,加强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四条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协会标准编号由国家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协会标准的代号由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 SDEPI 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第六条 协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环境保护产品标准,如仪器、设备、材料、药剂、环境信息产品、其他环境保护与环境友好产品,以及相关的检测和试验方法等;
(二)环境保护工程与技术标准,如环境保护工程与设施工艺、设计、建设的规范和规程等;
(三)环境服务标准,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性能评价、风险评估等;
(四)环保人才评价标准;
(五)行业自律、公平竞争与诚信建设准则等。
第七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落实专家组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一节 提案
第九条 会员单位、协会内部均可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并填写《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二节 立项
第十条 在收到提案申请以后,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团体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若该标准未通过论证,通知标准提出单位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通过立项论证后,在协会网站(http://www.sdepi.org.cn/)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正式立项,并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一经立项,申请单位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由提案发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组织实施标准的起草工作。协会内部提出的立项可通过协会网站公示,起草单位由会员单位认领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许可。
第十三条 编制工作组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 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和标准制修订计划,开展资料收集、调查分析以及必要的实验论证,形成标准初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四节 标准征求意见和送审
第十四条 编制工作组完成标准初稿后,应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专家委员会自收到标准初稿15日内,对标准编写存在的问题(标准格式、技术内容等)提出修改意见,由编制工作组进行修改,并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第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协会网站(http://www.sdepi.org.cn/)、协会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30 日。
第十六条 为主起草单位归纳整理“团体标准意见汇总表”,并根据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2)。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专家组由该团体标准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并且为单数。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能参与表决。评审须有审查专家组成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审查通过。
第十八条 标准提出单位将团体标准审查材料提交至专家委员会处,由专家委员会处确认后提交审查。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申请表(见附件 3);
(二)标准草案送审稿;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十九条 会议审查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由审查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签署“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审评意见书”(见附件4)。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方可批准发布。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撤销。
第六节 发布与出版
第二十一条 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发放标准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协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SDEPI)、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T/ SDEPI XXX-XXXX
发布年号
发布顺序号
社会团体标准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十二条 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七节复审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标准实施后,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要,由专家委员会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和行业专家对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5)。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结论由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四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该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及修改意见少于两条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代号不变;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应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等的要求,启动制修订程序,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号。
(三)对于经审查确认无存在意义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复审结果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修改、修订参照适用以上制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