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培育生态环保产业新质生产力,推进全省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山东建设以及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规范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评价推广,择优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推荐申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包含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及装备(以下简称 “实用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典型工程(以下简称 “典型工程”)两类。
第三条 实用技术,是指适配国家及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备先进性、成熟性、经济性、可复制推广的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材料。覆盖污染防治、减污降碳协同、生态环境修复、新污染物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测、智慧环境管控等领域。
第四条 典型工程,是指采用先进生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材料或创新环境服务模式,在本省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与复制推广价值的工程项目,包括污染防治工程、生态修复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碳减排、新污染物治理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第五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 “本会”)作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山东省区域推荐单位,本着服务行业发展宗旨,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评价推广工作。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公益评价、客观公正、择优推广、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评价相关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会专家委员会负责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和修订本办法,制订工作方案;
(二)组织项目征集,受理项目申报;
(三)组建并维护评价专家库;
(四)组织项目初评、现场考察和名录审议;
(五)办理名录公示、公布;
(六)组织名录宣传和推广;
(七)择优遴选项目,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推荐申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
(八)接收并受理相关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九)做好评价全流程档案归集存档,实现工作可追溯。
第七条 评价推广全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价、现场核查(按需)、名录审议、公示异议处理、名录发布、证书颁发、宣传推广、向上推荐。原则上按年度组织实施,工作周期为一年。
第八条 项目初评专家组和名录审议专家组的组建,基于当年申报项目的情况,按照专业对口和利益回避原则,从评价专家库中遴选评价专家。
第九条 项目初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初评和现场考察;
(二)向名录审议专家组报告项目初评和现场考察结果;
(三)必要时,为公示异议处理提供支持。
第十条 名录审议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项目初评和现场考察结果及名录;
(二)为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长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工作,具有被评价技术或工程所属领域较扎实的理论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悉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发展状况;或长期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工作,熟悉相关技术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要求;
(三)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二条 本会结合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减污降碳协同、新污染物治理、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确定年度征集重点领域,公开发布年度项目征集通知。
第十三条 实用技术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本会会员单位;
(二)拥有所申报技术的所有权;
(三)在技术研发和应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联合申报单位数不超过5家。
第十四条 实用技术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生态环境标准;
(二)减污降碳协同效益突出,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技术路线先进,工艺装备成熟,运行工况稳定,经济指标合理;
(四)技术适配性强,具备规模化复制推广条件;
(五)国内已完成至少 2 项工程化应用案例;连续运行项目稳定运行满 1 年以上;投运即终止的短期项目不受该运行时长限制。。
第十五条 典型工程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本会会员单位;;
(二)为工程业主、总承包、设计、施工、主要设备制造或运维等单位,也可由上述单位联合申报;
(三)联合申报单位数不超过5家。
(四)申报单位近三年无重大环境违法、失信惩戒记录。
第十六条 典型工程申报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竣工生态环境保护验收,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与管控要求;
(二)连续运行类工程,验收合格后稳定运行满 1 年、不超过 5 年;投运即结束的短期工程,验收后不超过 3 年;
(三)采用核心技术先进,在行业内具备示范引领价值;
(四)工程运维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完整运行台账、维护、环境监测记录;
(五)项目运行周期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无环境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六)按法律法规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第十七条 本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善到位,逾期未完善或完善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形式审查不通过。
第四章 评价和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初评专家组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评价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提出每个项目的初评结论和意见。本会专家委员会为项目初评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本会组织评价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现场考察报告。
第二十条 名录审议专家组对项目初评和现场考察结果及名录进行审议,形成审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会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示名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实名方式在异议受理期内向本会提供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的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证明文件。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所提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收到异议材料后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评价专家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异议处理过程中,申报单位、异议提出方、推荐单位均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示后的名录经由本会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向入选名录的申报单位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择优推荐申报当年度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
第二十六条 本会通过官网、公众号、行业期刊等渠道,对入选技术、工程进行公开宣传展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向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治污单位等推荐入选名录的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组织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推广会、供需对接会、项目路演、展览展示等活动,搭建实用技术和示范工程推广平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评价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与实用技术和典型工程评价推广工作的工作人员和评价专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保守在工作中获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廉洁纪律,不从事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名录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在推广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经本会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时中止证书、或撤销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5年10月25日经本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山东省环境保护示范工程评选爆发》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