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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布首批违法免罚清单 14种首次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04-20 04:04 人气: 信息来源: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字体:

  山东省烟台市近日公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明确认定条件,指导行政执法,对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的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根据《清单》,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责令改正后立即停建或恢复原状;建设项目未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产未超6个月,且期间达标排放,企业处于验收阶段的,将免于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责令改正后1个月内完成整改,污染物达标排放;未按照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经现场检查后立即改正的,将免予行政处罚。

《清单》明确,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未按规定收集处理焊接烟气,焊机不超两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重点监管排污单位违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将免于行政处罚。

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处于安全监管中,未发生辐射安全事故,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延续申请;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注销申请的,将免于行政处罚。

据了解,《清单》共涵盖14类轻微违法行为,自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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