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省内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决心,将为依法开展省生态环保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保政治责任、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规定,根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开展情况,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视情组织对各市党委和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强化日常巡查督导,组织开展驻区督察。
据悉,例行督察对象包括:各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保职责的省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省属企业;省委、省政府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专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驻区督察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以及省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含海域)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以及省生态环保督察进驻期间转办信访件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行政区域(含海域)内的群众环境信访举报件以及省生态环保督察热线转办件办理情况;其他需要开展驻区督察的事项。
《实施办法》规定,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或者被督察对象。对不履职或者不正确履职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